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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光伏要交海域試用金?廣東省回應…
按照‘一物一權、一證一繳’的方式征收海域使用金。......
11月27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在互動平臺上回復來者關于“開展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后,海上光伏項目需要繳納的海域使用金是按照什么比例和標準進行繳納?是否和其他確權者按一定比例分攤海域使用金?”的問題。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表示, 自然資源部印發(fā)的《關于探索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guī)〔2023〕8號)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立體分層設權的項目用海,按照‘一物一權、一證一繳’的方式征收海域使用金,同一海域立體分層設權的每一個項目,均視為獨立的征收對象,依據其用海方式,分別按規(guī)定征收海域使用金,不得違規(guī)減免海域使用金”。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還指出,其印發(fā)的《關于推進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的通知》(粵自然資規(guī)字〔2023〕5號)第四條也明確規(guī)定,“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項目按照‘一物一權、一證一繳’原則,依據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確定的海域等別和級別、用海方式、用海面積分別計征海域使用金”。根據上述所列國家和省相關規(guī)定,您所咨詢的海上光伏項目在目前進行海域立體分層設權,應按照《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2022年修訂)》(粵財規(guī)〔2022〕4號),單獨計征海域使用金,而不是與其他確權者按比例分攤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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